2005年2月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湖南:出台规定禁止鉴定胎儿性别
黄炜信

  据新华社电 湖南省人民政府近日公布《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规定从3月1日起实施。
  规定指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除非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生理缺陷的;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
  医学上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须经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并出具医学鉴定证明。确需终止妊娠的,鉴定机构应当通报县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规定指出,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组织、介绍人次计算,每人次处5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人次处2000元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黄炜信)